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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

2020-11-30 09:09:5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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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记者注意到,该《办法》从组织实施、运营权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委托运营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对公办民营的进一步推进。

《办法》对委托运营的基本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鼓励四类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

这四类包括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等四类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同时提出,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在委托运营实施程序等方面,《办法》规定委托运营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制定可行性报告、实施招标、公开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实施,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交由企业、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委托运营。受规模较小等因素制约、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的公办养老机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委托运营,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此外,《办法》对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的基本权责进行明确。根据规定,运营方应缴纳设施使用费和风险保障金,优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服务对象的入住需求,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等。同时,也可利用自身资源及服务优势,辐射周边社区和村(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连锁化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于娜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