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提出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该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据了解,目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很大差距。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等。安全总监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等。
《实施办法》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根据《实施办法》,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此外,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