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土地托管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情况。
“土地托管”是山东首创,目前已在全国推广。2020年,全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2900万亩,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5880万亩次。
近年来,山东按照中央关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目前,全省已形成“土地规模经营”和“服务规模经营”两种不同方式的农业规模经营,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建设。截至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8.7万家,占全国的3%;农民合作社23.6万家,占全国的11%;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13.6万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5亿亩次,服务主体数量、托管服务面积分别占全国的15%、9%。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名单,山东有151家企业上榜,居全国首位。可以说,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农业企业建设均走在了全国前列。
从根本上破解“谁来种田”“地怎么种”问题
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打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齐鲁样板。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解决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发展面临问题的迫切需要。
解决“谁来种田”问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农村土地“谁来耕种”的问题日益迫切。一方面,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不断减少。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36.11%,比2010年低14.21个百分点。我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36.95%,比2010年低13.34个百分点。可以预见,将来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占比会更低。
另一方面,农村务农人口老龄化严重。调研发现,目前农村务农人口大多数在60岁以上。再过10年,大批务农人口将退出耕耘舞台,而现有农村年轻人喜爱农业、懂农业的很少,到时“谁来种田”问题将会非常棘手。实行规模经营,能够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减少对从业人员的数量需求,破解土地撂荒现象。
解决“地怎么种”问题。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传统的一家一户生产模式,不能有效推进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能切实降低生产升本。而规模化经营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对大面积农田实行统一的播种、喷药、施肥等田间管理,最大程度确保农产品品质的同一性。同时,由于生产经营面积较大,可以配备现代信息技术装备,自动监测作物生长、土壤、气候、病虫害等方面情况,自动进行浇水、施肥、配药,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同时还可以通过集中采购、机械化作业等,节约农业生产成本。
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我国人均耕地少,农民单纯依靠自身承包地很难发家致富。要提高农民收入,除推动农业人口市民化,让农民从打工中获得收入外,还要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收入。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既可以让更多的农民放心外出打工,也可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扩大服务土地面积而获得更高收益。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农民在当地农业部门的打工收入,从两三年前的80元/天增长到目前的120元/天,增长了50%。
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
小农户分散经营,会面临“小生产”如何对接“大市场”的问题,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如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业品牌,有效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除了有助于乡村产业振兴外,还有利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如吸引更多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投身农业,推动人才从城市流向农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基层组织振兴,如省供销社服务运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一般能获得2万-10万元不等的稳定收益;全省各地探索实施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现了组织振兴、产业振兴同频共振、互促共赢。
把规模化与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我省农业规模经营已初步取得节本增效、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成效,未来应充分结合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对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有后劲、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生产服务能力有待增强。如家庭农场,主要由原家庭成员经营管理,只是规模扩大,生产管理水平并没有随之大幅提升。一些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不提供服务,或运行不规范、与成员联结不紧密,服务能力弱。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不高。社会化服务方面,技术指导、信息化服务、销售等方面服务供给不足,制约了农业现代化水平提升。
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有待增强。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普通农户大大扩大,但多数主体抵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能力并没有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强。如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一场自然灾害就会导致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颗粒无收。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农产品供需、价格等的变动,也会造成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损失。
人力队伍建设有待增强。目前不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村中的中老年人,不仅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能力不足,而且农业规模经营的管理水平也不高。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55岁及以上的占20.7%,初中及以下程度的占89.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老化、学历水平低,严重影响了农业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要解决农业人才短缺问题,必须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缩小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对年轻人的吸引力,破解“谁来种地”问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信贷支撑保障有待增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受农村住宅、农业土地经营权等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制约,一些银行将农村住宅、土地经营权等作为有效抵押物的积极性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扶持监督力度有待增强。一些地方的扶持政策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对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的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用地审批难问题难以解决。一些地方的公益培训项目,或针对性不强,或培训项目少。另一方面,监督管理能力有待提升。一些地方在推进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只图数量不求质量,造成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成为“僵尸社”。对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并限期整改。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无法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及时指导和有效约束。
土地流转支撑保障有待增强。这影响到土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长期性。目前,我省土地流转面积占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42.3%,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同时流转的规范性也有待增强。如单个农户承包地面积少,地块分散,影响流转土地连片集中;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签订规范合同的少;土地流转方式有待改进,以出租为主,土地入股的占比低,土地流入方、流出方之间难以形成利益紧密体;土地流转租金高,租金往往参照粮食生产收入状况确定,一些地方每亩土地年租金达1000多元,导致土地流入方利润率低;土地租期大多较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进行长远规划,影响规模经营长期效益等。
既要促进“小块并大块”,也要防止“人为垒大户”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方向。
未来应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目标要求,聚焦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服务能力,规范土地流转,优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环境、产业环境,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总体规划,不“人为垒大户”。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合理确定本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目标、重点措施。要根据当地农业人口情况、耕地状况、农业产业结构等确定土地集中的适度规模,不“人为垒大户”。要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推进农村组织振兴、产业振兴密切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要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结合起来,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让新型职业农民领办或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同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服务能力。
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利益共享。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的过程中,着力解决承包地的分散化、细碎化问题,推动耕地适度集中连片。大力推广使用土地流转规范合同,维护流入流出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土地入股,实行土地转入、转让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分成,形成土地流转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延长土地流转期限,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进行长远规划,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建立健全县域范围内统一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进行有力监管。
扶持发展与管理监督相结合。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支持,引导各地建立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信息平台与金融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政银农信息共享,提高银行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评价体系,实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坚决消除以行政命令方式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做法,不把合作社数量和覆盖率作为对地方或部门的考核评价内容。加强对工商资本下乡的监督,预防和及时纠正以农业为名大搞非农建设。
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积极组建具有农业技术指导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高水平服务标准。鼓励发展具有信息指导、开展销售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大市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特派员制度,允许科技特派人员从个人合法劳动中获得适当经济报酬。
综合:大众日报、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