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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事关处罚"飙车""炸街"

2021-10-10 08:41:5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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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将规定草案全文公布,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山东拟明确,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不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或者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孔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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