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近年来,山东省一直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个个新任务、一次次挑战实实在在地摆在每一个环境资源法官面前,对于生活在黄河边的他们来说,“守河人”正是不可或缺的职责。近日,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判观摩活动分别在菏泽东明法院和泰安东平法院举行。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在庭审现场“沉浸式”感受司法力量护黄河安澜。
从生态坏境破坏者到生态文明践行者
为逃避法律责任以“复耕”名义将黄河河砂淤平的坑塘交由他人处置,窑厂经两次倒手后,被非法开采河砂。7名被告难逃追责。2024年5月10日上午,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判观摩活动首站在东明举行。东明县人民法院院长李继亮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采矿案,并当庭宣判。
案件宣判前,审判长进行庭审法治教育,被告人及旁听人员“沉浸式”体验到了一堂生动的黄河保护法治实践课。而七名被告人也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李继亮表示,在案件审理初期,由于部分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有部分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对退赃退赔数额有异议。法官通过法条解读、案例解析、多次对被告人释法明理,指明《黄河保护法》的规定,阐明非法采砂对大堤及行洪安全的影响,进一步让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从而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主动出资填平遭破坏土地、修复生态。李继亮表示,菏泽是黄河入鲁第一市,这里的黄河滩区玉带蜿蜒、水草丰茂。近年来,菏泽法院坚持“惩治、教育、修复”为一体,探索建立黄河司法修复基地,补偿对环境造成的伤害,通过建立执法司法常态联络、巡回审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机制,联合黄河河务部门设立法官工作室,筑牢黄河流域菏泽段生态屏障。
给点“操心费”就能下湖捕捞?
东平湖为山东省第二大淡水湖,是黄河流域重要蓄滞洪区,且是黄河下游的重要生态屏障。郭某本是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员工,职责便是巡湖查找非法下湖捕捞者。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操心费”的方式透露巡查时间,让非法捕捞者完美避开巡查者的视线。郭某一直认为“收点烟酒,发几条消息,不是什么大事儿”,万万没想到,贪图眼前小利的后果就是面临法律的惩治。
5月11日上午,泰安市东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8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侯某等六人在东平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14万余元,被告人郭某、贺某将执法信息提供给侯某等人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时逃避巡查。同时,东平县检察院向东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送达了相关文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因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于2024年4月16日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听取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工作。202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的庭审活动,查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庭审中,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笔记】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份,被告人于某、陈某、黄某等七人在未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开采东明县某小学西黄河河道范围内的河砂,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7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东明是黄河入鲁第一县,在东明境内76公里,境内大堤处于黄河有名的豆腐腰地段。东明历史上,黄河多次决口,无数人失去了生命。
在黄河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危害非常严重,影响黄河行洪,严重危及铁路大桥、公路大桥以及堤防安全。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如果因为一点私利,就纠集在一起非法采砂,不仅会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己也因此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全社会都有义务保护黄河,特别是作为生活在黄河沿岸的人,更应该爱护黄河、保卫黄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对那些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拒不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对恶性较小、危害不大、认罪认罚、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我从小到大生在黄河边、长在黄河边,喝着黄河水长大,却一时糊涂不知不觉破坏了黄河生态,我非常后悔。今后,我一定带头学习《黄河保护法》,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倡导身边家人、朋友一起保护黄河,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犯下的错。
【庭审现场笔记】
公诉机关指控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郭某为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合同工,在某中队下湖执法巡逻时负责驾驶执法船只。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郭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执法信息后向被告人贺某、徐某(另案处理)提供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安山中队的执法信息并通风报信,贺某将执法信息提供给侯某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时逃避巡查,同时侯某再将执法信息提供给在侯某处“保船”的谢某、张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告人郭某提供执法信息帮助被告人侯某、徐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获利至少87125元;被告人贺某提供执法信息帮助侯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获利至少75645元。贺某每次在郭某处获取信息后向郭某提供价值100—120元的香烟2条,共计23次,总价值至少4600元;徐某向郭某提供烟酒价值至少680元。侯某按照每次每条船150元的价格向贺某提供信息费,贺某非法获利至少10500元。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侯某、侯某某、杨某于2023年4月份至7月份东平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至少121905元,三人扣除油费等费用后予以平分。
2023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东平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23年5月至8月禁渔期内,被告人董某、赵某二人共同在东平湖使用地笼等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获利至少13941元,非法所得二人分肥。
2023年5月至6月禁渔期内,被告人陈某在东平湖内使用地笼等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获利至少1006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侯某、侯某某、杨某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21905元,郭某、贺某对其中的75645元负连带责任;判令被告董某、赵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5764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2063元。依法判令八被告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