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东宁
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我省公民婚假增加至最高18天。这一消息是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当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在会上表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表示,根据条例,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一次性休,也可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享受婚假。陪产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开休。根据条例,一个家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配偶可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享受护理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