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朱德蒙
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试行)
1.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