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
群众代表、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
1月12日,在省政协“民声热线”活动中,来自律师行业的群众代表王斌就缓解执行压力,提高执行效率,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针对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王斌的职业是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自身工作过程中,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他表示,在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各地法院逐步探索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其基本内涵为由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向相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律师取证难和法官调查取证成本高的困境,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目前,国家对调查令制度并无立法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各地尚处于探索实施阶段,探索实施阶段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由于各地执行依据并不统一,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冲突难以避免。”王斌建议,立法部门在总结相关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将律师调查令制度纳入国家层面立法工作中,适时修改相关诉讼法律,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对律师调查令运行程序进行统一的立法规范。
“就地区而言,广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区均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出台了关于调查令制度的规定、意见。在无国家层面立法的情况下,我们省一级也应当出台包含调查令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流程、责任后果等内容的统一规定,以进一步发挥律师调查令的制度优势。”王斌说。
王斌还提出,应扩大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王斌介绍,在前期的探索实践中,律师调查令主要应用于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审判阶段,即诉讼证据的调取;而在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应用于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形并不多见。
“在当前,将律师调查令扩大适用至执行领域有助于缓解执行压力、提高执行效率。”王斌认为,在2022年上半年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52条规定了“财产信息的律师调查令”条款,这意味着律师调查令制度应用执行程序的愿望即将在立法层面得以实现,值得期待。
“律师调查令本质上属于法院对律师的授权,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相当于行使司法公权力,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调查令制度的创设意义也将大打折扣;而保证相关单位、个人配合调查取证的关键就应当设置违反配合义务的惩戒后果,在相关单位、个人拒不配合时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这必然会相应提升调查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王斌补充道,“既然调查令有司法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如一旦运用不当,极易损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对不当使用调查令的律师也应当设置较为严苛的惩戒措施,有效避免律师滥用调查令的情形。”
王斌认为,从目前探索实施的情况来看,律师调查令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方便了律师调查取证,是一项创新司法、惠及民生的好制度、好举措。因此他建议,山东可以率先出台科学、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推行、扩大律师调查令的实施,为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立法打好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