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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县级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2024-01-20 16:37:4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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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高建军

 

1月2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在会上获悉,《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日上午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全省职业院校平均每年为社会培养输送60多万名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办学质量、强化支撑保障作了规范。

在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方面,明确中职、高职、职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和教育主体;整合资源,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明确要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注重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

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离不开大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对此,《条例》在职教普教融通、考试招生、公平就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畅通考试招生渠道,省人民政府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有关学校在招生计划中逐步扩大相应比例,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在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上,条例规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在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上,山东将提升职业学校治理能力,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双师型”教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同时,《条例》要求完善激励制度,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王志刚表示,《条例》必将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更好地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对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必将有力赋能现代化强省建设。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落实见效。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