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刘东宁
11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健全“红头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条例将于明年起施行。
这一消息是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在会上表示,条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报送备案工作,并明确报备范围。
据了解,11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实践中,我省已于2021年通过主任会议决定形式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据此,在原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为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刘源表示,根据调研的意见,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内部工作制度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的问题,条例做了排除性规定,增强法规操作性。
条例同时规范了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对坚持有备必审、做好审查工作作出总体规定。在原有的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方式。
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反映,当前备案的文件数量庞大,与有限的审查力量之间存在突出矛盾。对此,条例补充细化了主动审查工作需要把握的重点,进一步提高主动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并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规定对涉及生态环保、政府债务、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
此外,条例还补充细化审查内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