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日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草案)》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于2025年6月23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制定并公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办法》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指导意见等相继修改或者制定出台,《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不尽一致。同时,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也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许多新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加以解决,我省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也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因此,亟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护航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5月20日,省公安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厅长张月波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做情况说明时表示,在《办法》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本着可操作、重实效、有特色、不抵触的原则,调整与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不尽一致的部分内容,总结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做法,探索解决长期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保证《办法》真正务实管用。
此次修改加强与上位法衔接并符合工作实际。为了更好地与国家规定衔接,在修改过程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办法》所有法条和新修改的内容全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修改。如对于设置校车停靠点和机动车让行校车等内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作出具体规定,《办法(修正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对于不同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办法(修正草案)》删除相关内容,统一执行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此外,还删除了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行驶证和自行车销售单位定期备案等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规定。
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在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非机动车监管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难题,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办法(修正草案)》探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监管,如通过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不得拼装、改装、加装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机动车质量的源头监管;通过对驾驶加装、拼装或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既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管理手段,也为群众遵守和维护交通秩序提供有效引导;通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的限行区域和时段,推动解决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道路交通乱象问题。
快递、代驾、外卖配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新兴行业的发展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挑战,人民群众对执法人性化的期待不断提升,科技赋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很多地方也已成为常态。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办法(修正草案)》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部分内容:明确了邮政、快递、代驾、外卖配送等企业以及从事租赁非机动车业务的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首违不罚、对违法停车行为先告知提醒限时驶离等柔性执法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和行驶作出前瞻性的原则规定;同时总结各地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执法的经验,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应用新型信息技术远程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他交通管理业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