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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否要担责

2025-06-20 10:07:2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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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患者身体疼痛入院治疗,没想到伤痛未缓解又出现新的症状,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8月18日,李某因右足跟疼痛前往某卫生院就医,某卫生院诊断为足底筋膜炎,并对李某进行了小针刀治疗。治疗后,李某右足跟疼痛未缓解,并出现皮肤溃烂。后李某先后前往济南市某人民医院和山东某中医医院诊疗,诊断结果为右足皮肤软组织感染、脱疽,共计住院治疗103天。李某认为是由于某卫生院不恰当诊疗导致其病情加重,要求某卫生院予以赔偿,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约15万元。

诉讼中,李某申请对某卫生院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及其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程度为45%~55%(建议50%)。李某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李某支出鉴定费118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某卫生院在为李某行小针刀治疗前,未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未了解患者糖尿病史和血糖控制情况,未评估糖尿病导致术后感染发生概率增加的风险,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某卫生院存在过错,过错与当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自身患有糖尿病且血糖控制不佳,并患有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导致小针刀治疗后创面不易愈合,增加感染风险,且术后创面出现异常时,李某处理不及时,亦是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之一,李某自身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参考鉴定意见,最终,判决由某卫生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约7.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