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琳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省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了解到,《工作办法》已于8月22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
据了解,《工作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行政决策事项。
《工作办法》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自愿、便民、有序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分别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阶段公众参与。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过程中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公开征求意见期一般不少于30日
《工作办法》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还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政府开放活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与会人员,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3日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听证参加人主要从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公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中产生。
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并做好记录。
重大决策公众意见10日内须反馈
《工作办法》提出,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的意见。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民意调查应当形成民意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事项、范围、方式、意见分析等内容。
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工作办法》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于决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