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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

2025-09-30 09:57:1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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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见习记者 徐晓艳

 

规范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保障项目顺利交付运行、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9月2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深化工程造价改革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气会,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质量低、争议多,结算速度慢、周期长等问题,山东出台系列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从源头防治欠款欠薪,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建设单位,以存在争议为借口,长期拖延,甚至拒绝结算等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和规范。《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将存在争议部分进行剥离,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存在争议部分,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支持通过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进行评审,及时结算,提高效率。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工程量清单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见图纸”“综合考虑”等模糊性表述; 要求合同中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办法,避免“开口合同”“按实结算”等不规范做法,不得通过“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或其他类似表述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承包人;通过合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源头减少争议隐患,缩短结算期限。

《意见》指出,工程完工或阶段性完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不得虚报冒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审核送审资料,不得以单位内部制度等为由,拒绝接收。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造价咨询服务标准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等,规范开展业务,公平公正审核承包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委托方不得以“审减率”为唯一导向确定结算报酬,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有效约束市场主体拖欠行为。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和人员,依法严格处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