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雯雯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指引》,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课程培训服务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培训的机构)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依据。
机构名称不能使用国际、中国等字样
按照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同一个校外培训机构的一个固定场所(含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公共区域内的不同场地)只能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申办线上非学科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审批。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华东”等大区域字样,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并向行政审批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场地设施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实验操作类、舞蹈类、戏剧类不少于6平方米,除棋牌类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负面有害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
对于从业人员,《通知》指出,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培训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5000元
针对公众较为关注的收费问题,《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且不得超过5000元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诱导、强迫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应主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全国平台共上线预收费“一课一消”模式和“先学后付”两种模式,可自行选择任一模式或同时开通两种模式供家长自行选择。
不得在教辅材料变相发布广告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结果,可与进入学校开展第三方课后服务挂钩,未评定等级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