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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下月起施行

2025-11-15 10:53:4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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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李瑞琪

 

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已进行改造的历史建筑

11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在会上获悉,《办法》对历史建筑的调查认定、预先保护、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活化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省历史建筑2213处

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持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构建保护传承体系,日前,山东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出台《办法》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通过此次立法,山东构建了覆盖全面、层次分明、衔接紧密的‘省条例+专门规章’双层保护架构。”据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截至目前,山东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公布历史建筑2213处。尽管此前颁布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利用作出相关规定,但对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和利用等规定得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和细化。为解决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规范、保护管理程序不完善、活化利用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山东制定了《办法》。

据介绍,为突出立法的科学性,山东对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做法。为做好制度衔接,山东依据相关上位法,吸收了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同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采纳了合理意见。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国内首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共6章,34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保护职责等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九项标准明确认定条件

记者注意到,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史延河在介绍《办法》条文亮点时,特别提到《办法》中清晰界定了“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的管理路径,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同时具备两种身份的建筑物,当历史建筑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将直接适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为了让更多有传承价值的建筑得到及时保护,《办法》还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刘振远介绍,《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刻着‘时代足迹’的建筑、散发着‘艺术气质’的建筑和藏着‘手艺智慧’的建筑,如政府老办公楼、国营老厂的厂房等,都符合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标准。”在答记者问环节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冯兰成结合常见历史建筑类型,详细介绍了历史建筑认定条件。据介绍,一栋建筑能否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有九项具体标准可供衡量,满足其一,就有资格成为历史建筑。

据史延河介绍,建立预保护制度是《办法》关键的创新点。记者在发布会前的考察中看到,上新街小学北侧建筑和25号传统民居墙上已悬挂起“济南市历史建筑普查建筑”的铭牌,而这正是保护关口前移的具体举措。记者了解到,山东通过将“有价值、未认定”的建筑纳入“潜在对象名单”启动预保护程序,有效填补了从发现到正式公布之间的“管理真空期”,从源头上遏制了“先破坏后认定”或“突击拆除”的风险。“《办法》鼓励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将某栋建筑纳入历史建筑。”据刘振远介绍,《办法》明确,主管部门接到建议后,必须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并明确反馈处理意见。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历史建筑认定公布的具体程序,便于地方执行。

历史建筑应测绘建档

刘振远介绍,《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明确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内容要求和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堆放危险品、擅自迁移或拆除、遮挡损毁保护标志牌等行为“红线”。此外,《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按照保护图则进行日常保养和修缮,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对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为筑牢安全防线,《办法》一方面要求将防灾减灾(如抗震、防洪、消防)统筹考虑;另一方面,针对历史建筑改造中普遍遇到的消防难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措施。“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实践中,确保消防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据冯兰成介绍,为探索出科学路径,山东指导支持烟台市和牟平区开展全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此外,通过发布《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例指引》等,明确审验原则并推广“典型案例”。

为了让老建筑既留住“老味道”,也要跟上“新潮流”,《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刘振远介绍,《办法》通过引导合理业态,积极引导历史建筑向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文化业态发展,确保利用方式与建筑的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要求,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安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升活化利用效果。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