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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2 10:21:5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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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效嘉

 

地名作为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和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托,也是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5月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服务,对于满足群众出行往来、交通导航、寄递物流、文化旅游等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需要,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介绍,我省1986年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发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亟需对标上位法制定一部富有山东特色、满足现实需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治依据。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组成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总结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律和实践经验,借鉴国家和外省地名管理相关制度,赴枣庄等市开展现场考察,召开基层有关部门、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了《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条例突出为民服务导向,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村、社区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居民意见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专门强化了对老地名的保护。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通过立法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在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建武表示,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精心安排部署,将《条例》纳入民政系统重点普法内容建立健全各级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名命名审批、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地名管理关。

速豹新闻网编辑:王莹